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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则)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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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则)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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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则)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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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通则)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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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三编  合    同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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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二十章 占有

第五分编  占    有 第二十章  占    有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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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十九章  留 置 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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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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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十八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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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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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十七章  抵 押 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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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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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十五章  地 役 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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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十四章  居 住 权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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