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护渔行动:余干公安查处多起电鱼案件 | 余干网-最新平台送体验金

2020年3月24日22:05:42余干资讯1420字阅读4分44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决策部暑,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余干县公安局各单位按照局党委的部署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

第一时间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2020护渔”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好全县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安全。

2020护渔行动:余干公安查处多起电鱼案件

3月19日,余干县公安局水警大队在鄱阳湖余干铁门坎水域现场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查:3月19日上午,邹某水驾驶渔船到鄱阳湖余干铁门坎水域,并在该水域利用鸬鹚咬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捕得鲫鱼、黑鱼若干。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23日上午10时许,余干县公安局环资大队、水警大队、康山派出所民警在湖区联合巡逻过程中,在鄱阳湖余干鳜湖水域现场抓获非法捕捞螺蛳的犯罪嫌疑人吴某、邹某。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3月19日上午,余干县公安局瑞洪派出所联合水警大队、渔政部门在鄱阳湖余干梅溪咀水域抓获1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袁某。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自2020年护渔行动开展以来,余干县公安局多措并举、积极作为。截止目前,已发放宣传单5000余份,出动执法人员512人,收缴电捕鱼工具62套,扣押捕捞船只2条,网具21副,缴获渔获物共321公斤。

查处行政案件65起,行政处罚66人;破获非法捕捞刑事案件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

重点打击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渔业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及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非法使用电力或擅自安装, 使用电网捕捞行为;

(三)非法毒、炸鱼行为;

(四)明知是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渔具行为。

为何要强势推进“护渔”专项行动?

河流内的鱼类等水生动物是河道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减少水中氮、磷含量,减轻水体富营养化,控制藻类生长,某种意义上起到了河道“清道夫”的作用。

电、毒、炸、网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危害的不仅仅是野生渔业资源,更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就以“电鱼”来说,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

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开展“护渔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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