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决策部暑,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自2020年3月开始,余干县公安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方海事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2020护渔”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
余干公安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作为、多措并举,扎实开展“护鱼2020”行动,加大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余干的绿水青山。
下一步,余干公安将继续履行好职责,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辖区水域的巡查和执法力度,以利剑高悬的高压态势、违法必惩的坚定决心。
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全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重点打击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渔业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及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非法使用电力或擅自安装, 使用电网捕捞行为;
(三)非法毒、炸鱼行为;
(四)明知是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 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六)非法制造、销售非法渔具行为。
为何要强势推进“护渔”专项行动?
河流内的鱼类等水生动物是河道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减少水中氮、磷含量,减轻水体富营养化,控制藻类生长,某种意义上起到了河道“清道夫”的作用。
电、毒、炸、网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鱼活动,危害的不仅仅是野生渔业资源。
更会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就以“电鱼”来说,电流通入水体后,会造成一定水域面积内氧气耗尽,造成水体真空,导致鱼虾、藻类、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死亡。
220v电压会导致半径20米内的水体真空,因电击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会沉积水底,腐烂变质。严重的会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链断裂,严重破坏生态循环,造成“死水”现象。
开展“护渔行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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