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门8月20日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
要求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依法打击“校闹”行为,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
校闹:行为造成学校、教职工、学生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被侵权人依法追究“校闹”人员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意见》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并明确了8种“校闹”行为。如果有人员实施“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意见》强调,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
经认定,学校确有责任的,要积极主动、按标准依法确定赔偿金额,给予损害赔偿,不得推诿塞责、拖延不办。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管理者有责任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严肃问责。
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
原则上,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人身伤害事故纠纷涉及赔偿金额请求较大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
要及时制止校闹行为。
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等“校闹”行为的。
学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
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果断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
同时,涉及“校闹”的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
实施“校闹”行为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
对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师生、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聚集、游行或者实施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置。
什么是"校闹"
校闹:是指学校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家属及其他校外人员实施围堵学校、在校园内非法聚集、聚众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犯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8种行为,就是"校闹"《意见》明确的8类“校闹”行为有
1、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2、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3、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4、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5、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6、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7、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8、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