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积极性。
更好地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
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团伙线索;
正在被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的具体落脚点或藏身地等线索。主要包括以下22类案件线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3、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6、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7、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砂霸、水泥霸类黑恶势力;
8、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9、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10、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竟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11、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2、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摆队形”“占场子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13、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1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15、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劫掠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16、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7、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8、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19、霸占集体资源,以个人“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为名将其非法发包、转包或从事采矿、种植、捕捞等活动的黑恶势力。
20、利用“公司”“村民理事会”“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划龙船”、“中秋烧塔”、“唱戏”等名义非法向企业、群众强行摊派捐款捐物的黑恶势力。
21、盘踞一定区域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纠集宗族房股势力或社会闲散人员阻扰、对抗执法,形成“诈骗家族”、“诈骗集团”的黑恶势力。
22、打着家族、宗教活动旗号借机敛财,组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暴力妨碍执行公务,挑动村、房、股之间的械斗,非法集资发放所谓的“医疗费”“抚恤金”的黑恶势力。
二、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最新白菜网送体验金的的联系方式等情况。
(一)信件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信件、快递邮寄的方式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至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电话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拨打“110”或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举报电话举报。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专用邮箱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进行举报。
(四)其他方式举报。通过直接扭送、到公安机关直接反映等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坚持一案一奖、依案施奖、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保护伞”线索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给予奖励。
(一)凡举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一起以上具体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判定罪的,给予人民币3-5万元奖励。
(二)凡举报涉恶类犯罪集团一起以上具体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法院以涉恶类犯罪集团审判定罪的,给予人民币500元-1万元奖励。
(三)凡举报恶势力团伙一起以上属于涉恶类犯罪的具体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法院以恶势力团伙审判定罪的,给予人民币500-1000元奖励。
(四)凡举报具体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深挖出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保护伞”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人民币1-2万元奖励。
(五)凡举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犯罪主要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凡举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涉恶类犯罪集团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给予人民币2000元奖励;
凡举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涉恶类犯罪团伙犯罪证据材料,得到证实的,给予人民币1000元奖励;
凡举报公安机关未掌握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涉案财产具体去向或作案工具存放地点,得到证实的,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
(六)凡提供线索,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主要犯罪嫌疑人,每抓获1人分别给予人民币1万元、5000元奖励;
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骨于成员,每抓获1人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3000元奖励;
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每抓获1人分别给予人民币2000元、1000元奖励。
四、举报线索要求及举报人保护
(一)举报人举报的线索应尽量详实,要包含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等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等基本情况。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实事求是,不得虚构事实诬陷他人。对举报提供线索者,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保密,依法保护。
对泄漏情况造成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奖励发放
- 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受理该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 举报人自接到公安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 一人举报多起不同案件的,分别奖励;多人分别举报同案件的,按一案予以奖励,奖励第一举报人,其他举报人酌情予以奖励;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 同一举报人向多级公安机关举报同一线索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奖励意见,不重复奖励。
- 奖励发放由案件承办公安机关负责,奖励经费列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预算。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