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2、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3、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4、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5、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6、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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