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对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上饶市集中营名胜区管委会原主任、党工委副书记胡洋明(正县级)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洋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此前,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经上饶市委批准,市纪委监委对上饶集中营名胜区管委会原主任、党工委原副书记胡洋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胡洋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购买使用公务用车;
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生活纪律,参与带彩娱乐活动;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胡洋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滑坡,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应予以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洋明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
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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