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黄金埠 报道)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洪家嘴乡**小组。因本案,于2021年4月3日被余干公安局行政拘留,4月17日转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示意图,与本文无关)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张**在余干县城东山大街肯德基北门口发现被害人阮**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没有拔钥匙和上锁,于是将该车偷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427元。张**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张**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2.证人程**的证言;3.被害人阮**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张**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掌上黄金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