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案中案”,该案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等罪名,涉案的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九个月至二年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甘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仍提供名下的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交给“跑分”团伙使用,并收取相应好处费。经核查,被告人张某、甘某、吴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总金额分别为2316万余元、2342万元、175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甘某还介绍谭某明(已判刑)、谭某安(另案处理)提供9张银行卡给“跑分团伙”使用,产生的进账流水2400万余元,甘某收取相应好处费。此外,2021年8月19日,张某到中国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注销其中一个银行账户时,得知该账户尚有余额34729.57元后,张某随即取走并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甘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分别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黑吃黑”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对其依法判处以上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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