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贯彻落实“和谐2022”、“昆仑2022”行动,严厉打击危害生态环境安全犯罪行为,余干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社庚派出所、大溪派出所破获了社庚乡戴某及大溪乡章某利用带信号发射器的捕兽夹设置陷阱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案件。
在社庚乡社源仂山垄处和大溪乡岭怕底山处现场扣押收缴带信号发射器的捕兽夹四副,在俩嫌疑人家中扣押收缴捕兽铁夹子36副、塑料夹子3副,猎获物、野兔、野猪肉若干。目前,犯罪嫌疑人戴某、章某均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余干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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